案件名称: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中机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11民初114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镇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20公开日期:2016-12-21
当事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镇江市中机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114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莎,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丽丽,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中机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中机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中机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