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朱培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116执147号之一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27公开日期:2016-12-01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朱培文
案由:nan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滨海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1-4层。

代表人冯斌,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培文,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截至2015年5月2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499.99元、利息8111.34元、滞纳金2924.78元、其他费用5元及自2015年5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4元、公告费26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

经“四必查”后,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滨海新区汉沽三明里南四段40号房屋,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