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冯斌,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培文,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截至2015年5月2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499.99元、利息8111.34元、滞纳金2924.78元、其他费用5元及自2015年5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4元、公告费26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
经“四必查”后,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滨海新区汉沽三明里南四段40号房屋,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