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英子与吉林省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104民初802号
所属地区:长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13公开日期:2017-03-16
当事人:张英子,吉林省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802号原告:张英子,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韩国首尔。

委托代理人:尹河龙(原告丈夫),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韩国首尔。

委托代理人:于振兰,系吉林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天宝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子诉被告吉林省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