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肯特实业有限公司、陈高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抚民二初字第126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抚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12公开日期:2017-02-09
当事人: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肯特实业有限公司,陈高建,郭洁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126号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样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章友华,抚州市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

破产管理人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燕飞,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帅寒露,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高建,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告郭洁芳,女,汉族,1973年0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肯特实业有限公司、陈高建、郭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西肯特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尚未完全接管公司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西肯特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