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姚晴文与陈胜军、张明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株洲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221民初579号
所属地区:株洲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29公开日期:2017-04-11
当事人:姚晴文,陈胜军,张明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579号原告姚晴文,女,1977年5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代理人周继荣,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胜军,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张明利,女,1982年4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务工,住湖南省株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晴文与被告陈胜军、张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晴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胜军、张明利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枫溪城小区1栋1801号房产,担保人张宗华承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B×××××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晴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亦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胜军、张明利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枫溪城小区1栋1801号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张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