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被告丁建鹏、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211民初7921号
所属地区:青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13公开日期:2016-06-30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丁建鹏,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9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郝XX,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衍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建鹏,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XX,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被告丁建鹏、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经本院释明,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又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既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公告费。

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