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郝XX,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衍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建鹏,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XX,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被告丁建鹏、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经本院释明,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又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既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公告费。
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