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冯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1003民初3525号
所属地区:台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12公开日期:2016-06-22
当事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冯辉
案由:信用卡纠纷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525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

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

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辉,该行员工。

被告:冯辉。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冯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判令被告冯辉偿还透支本金29568.09元及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丰收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青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被告冯辉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额度为30000元的丰收贷记卡,双方签订了一份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冯辉已知悉并理解《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内容,自愿申领丰收贷记卡;被告应承担因丰收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等);发卡机构对丰收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对被告消费交易,发卡机构给予最长不超过56天��免息还款期;被告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滞纳金;被告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被告应按交易金额支付透支利息,对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超限费;被告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等内容。

合约签订后,被告冯辉向原告领取了丰收贷记卡,并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

截止2016年4月21日,被告冯辉使用丰收贷记卡进行消费后产生透支款本金为29568.09元。

被告冯辉未支付该透支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29568.09元及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