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世华与冉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102民初4295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20公开日期:2016-07-20
当事人:高世华,冉豪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4295号原告高世华,女,1948年5月1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文荣东,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冉豪,男,1986年12月10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世华与被告冉豪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