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经开区兴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少华,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国贸公园盛世小区6号楼1501室,系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王少华、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青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15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青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王少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