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青与王少华、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陕0502执95-1号
所属地区:渭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18公开日期:2016-07-13
当事人:刘青,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王少华
案由:nan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刘青,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西南京路**号院*号楼*单元*楼*户,居民。

被执行人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渭南市经开区兴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少华,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国贸公园盛世小区6号楼1501室,系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王少华、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青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15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青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王少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