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付社,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青选,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启光,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卫中,男,汉族。
第三人:郭田,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史跃华、刘付社因与被申请人史青选、史启光、史卫中及第三人郭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史跃华、刘付社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的冷库及生猪收购站是其投资所建,史青选无权处分。
因此,史青选与史启光、史卫中签订的《冻库及生猪收购站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