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史跃华、刘付社等与史青选、史启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7民申7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驻马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6-06-20公开日期:2016-08-02
当事人:史跃华,刘付社,史青选,史启光,史卫中,郭田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跃华,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付社,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青选,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启光,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卫中,男,汉族。

第三人:郭田,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史跃华、刘付社因与被申请人史青选、史启光、史卫中及第三人郭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史跃华、刘付社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的冷库及生猪收购站是其投资所建,史青选无权处分。

因此,史青选与史启光、史卫中签订的《冻库及生猪收购站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