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深福法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翁成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翁成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成锋在服刑考核期间(2014年9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
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海丰县司法局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该犯假释。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