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宏福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与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0114执字第635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17公开日期:2016-06-27
当事人:北京宏福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nan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字第635号申请人北京宏福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宏福大厦60308。

法定代表人杨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绿海田园小区A栋1401。

法定代表人王威,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宏福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与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宏福建投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做出的(2015)昌民(商)初字第63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