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杜XX、杨XX、郝XX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府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陕0822民初1196号
所属地区:府谷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23公开日期:2016-07-14
当事人: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杜XX,杨XX,郝XX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196号原告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负责人杨X,系该担保中心主任。

被告杜XX。

被告杨XX。

被告郝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杜XX、杨XX、郝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具备起诉资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杜XX、郝XX、杨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