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杨X,系该担保中心主任。
被告杜XX。
被告杨XX。
被告郝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杜XX、杨XX、郝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具备起诉资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杜XX、郝XX、杨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府谷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