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家瑞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