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古斯塔夫·奥恩,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敏,女,1985年9月9日出生。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娇娜。
第三人北欧龙有限公司。
原告施泰迪有限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61549号关于第8346988号“WARP及图”商标争议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泰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泰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