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施泰迪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777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20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施泰迪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欧龙有限公司
案由:nan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777号原告施泰迪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王国诺尔雪平市60160。

法定代表人古斯塔夫·奥恩,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敏,女,1985年9月9日出生。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娇娜。

第三人北欧龙有限公司。

原告施泰迪有限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61549号关于第8346988号“WARP及图”商标争议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泰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泰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