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丁小平与汤六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袁执字第1156号
所属地区:宜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20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丁小平,汤六义
案由:nan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丁小平,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工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汤六义,男,1969年4月30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小平与被执行人汤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汤六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0000元及利息27650元还款义务,同时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582元、执行费296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3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