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姜福振与赵晓巍、高彦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1102民初2849号
所属地区:衡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14公开日期:0001-01-01
当事人:姜福振,赵晓巍,高彦辉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849号原告:姜福振。

被告:赵晓巍。

被告:高彦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福振与被告赵晓巍、高彦辉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晓巍、高彦辉在银行帐户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晓巍、高彦辉在银行帐户内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