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晓巍。
被告:高彦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福振与被告赵晓巍、高彦辉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晓巍、高彦辉在银行帐户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晓巍、高彦辉在银行帐户内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