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与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指执字第4号
所属地区:南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12公开日期:2016-12-30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虞晓光,杨琴,魏庆来,章丽莉,汪登银,杨阳
案由:nan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指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广场南路415号。

负责人:周艳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3号楼商务楼K区,组织机构代码:66479084-2。

法定代表人:虞晓光。

被执行人: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3号楼商务楼K区K019-K623室,组织机构代码:57610919-9。

法定代表人:章丽莉。

被执行人: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588号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办公楼F1108,组织机构代码:56381807-6。

法定代表人:汪登银。

被执行人:虞晓光,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杨琴,女,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魏庆来,男,1978年10月25��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章丽莉,女,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汪登银,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杨阳,女,198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人民币5026946.49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0月20日,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律师费50000元;如被执行人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虞晓光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虞晓光、杨琴、魏庆来、章丽莉、汪登银、杨阳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江西省鑫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虞晓光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1#商业楼-2044室(第二层)房产,现第一次拍卖流拍,进入第二次拍卖程序。

另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行标的5352403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