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李秀德与被执行人柏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桦甸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282执740号之一
所属地区:桦甸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03公开日期:2016-12-17
当事人:李秀德,柏志成
案由:nan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德,男,汉族。

被执行人:柏志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德与被执行人柏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秀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并申请结案。

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587号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