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李某某,河南省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马路街道办事处陇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代表人田进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法林,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晓东,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马路街道办事处陇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陇海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瑞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法林、卢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6日,陇海村村两委成员及改制代表会议关于村民资格界定问题的决议,决定三榜定案未上榜人员,作为遗留问题,待改制结束后,予以甄别解决。
2012年11月21日陇海村召开会议作出会议纪要,三榜以外的部分人员按比例发放改制款(改制款数额标准为50万元),原告的发放改制的比例是100%,即发放总额为50万元。
被告于2012年12月7日发放了改制款的一半25万元,后续款项25万元至今没有发放。
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未发放的改制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向陇海村主张改制款的权利基础不合法不合理。
首先,陇海村转制和确定村民待遇经过了合法有效的民主程序。
其次,根据合法有效的转制和转制村民待遇标准而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应合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原告不符合前述标准且未经过合法程序取得改制款。
二、原告诉称依郑州嵩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北公司)的“会议纪要”向陇海村主张改制款,所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原告所主张改制款事实所依据的会议纪要,明显与被告无关。
嵩北公司通过会议纪要作出的决议,其内容和形式都不合法,决议无效。
三、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4人不符合陇海村村民待遇界定条件,原告没有陇海村集体农业户口,且系非独生子女,不能享有改制村民的待遇。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且实体权利来源不合法,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另根据村民自治的法律原则,村民对于集体经济组员成员权益的待遇资格的确定应该由全体村民民主决定。
既然原告不符合转制村民待遇资格,理应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于改制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起诉,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陇海村决定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
在改制过程中,陇海村村两委成员及改制代表在2010年4月26日通过一项“关于村民资格界定问题”的决议,主要内容为:1、以村民户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界定三榜定案人员;2、三榜定案未上榜人员,作为遗留问题,待改制结束后,予以甄别解决。
2011年8月,陇海村村民会议通过了《陇海村整体转制暨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后逐步实施。
2011年12月9日,改制成立的公司“郑州嵩北商贸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012年11月21日上午,嵩北公司(董事长赵文祥)召集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召开了“讨论关于怎样发放三榜以外人员的改制款的问题”的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为:经过研究讨论确定,三榜以外人员按比例发放改制款。
是男方的子女随女方入户的人员按100%发放,个别人员按50%解决。
但村里改制的股份没有,需签订协议(他们的子女不管)。
因本次改制分的是卖地钱,故发放改制款关系户及因接班将户口迁出本村的人员不能享受。
会议纪要后附有“发放人员名单及比例”。
本案原告属于“按100%比例发放的人员”之一。
当月30日,嵩北公司提供一份填充式的格式协议交由原告签名确认。
协议内容为:一、依据2011年8月27日陇海村村民会议通过的《陇海村整体转制暨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全体村民户代表投票表决决定享受村民待遇资格的条件,并依据该条件以“三榜定案”的方式确定享受村民待遇资格的人员名单。
由此认定,原告无享受村民待遇资格。
二、根据2011年8月27日村民会议通过的《陇海村整体转制暨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三榜”之外如果仍有应享未享村民待遇的村民,由改制后新设立公司的董事会认真研究甄别,从集体股中予以解决。
三、根据原告的家庭情况,改制后的嵩北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1月21日经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实际按分批发放),本次发放25万元整,不享受嵩北公司的改制股份。
四、原告及其未享受村民改制待遇的其他直系亲属同意既不享受此一次性生活补助,也不享受嵩北公司的改制股份。
协议签订后,原告与其他相关人员在2012年12月7日分别领取了第一批数额不等的改制款,其中原告领取了25万元,剩余的款项25万元因故没有兑现。
关于没有全部兑现的原因。
在审理中原告称:“原来赵文祥是村主任,发放了50%,换成田进良以后不发了”。
被告称“因为村民去北京上访以后,不再发放了,改变了原来三榜定案的方案后不再发放了”。
另,在改制过程中,陇海村与改制的嵩北公司存在着村民自治与法人治理方面的叠加(重合)、负责人兼职、财产财务混同(包括改制款项的共同发放等)或没有完全理清等情形。
本院认为,包括陇海村在内的此类村组改制为公司的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均较为疑难复杂。
陇海村村两委成员及改制代表在2010年4月26日通过的“关于村民资格界定问题”的决议以及嵩北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在2012年11月21日讨论通过的“关于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