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刚,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建伟。
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两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