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董旭霞、杨铁英与姜英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721执247号
所属地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21公开日期:2016-08-04
当事人:董旭霞,杨铁英,姜英坤
案由:nan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董旭霞。

申请执行人杨铁英。

被执行人姜英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旭霞、杨铁英与姜英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461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欠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4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