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铁英。
被执行人姜英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旭霞、杨铁英与姜英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461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欠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4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