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111民初1674号
所属地区:长沙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13公开日期:2016-07-29
当事人:胡某甲,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民初1674号原告胡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波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艺霏,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甲(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辉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波杰,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艺霏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中专同学,读书期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

婚后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忠实与扶助义务,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双方自2014年1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胡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生活费用1000元/月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双方凭票据均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同班同学,双方经过10年的恋爱长跑步入婚姻殿堂,至今在一起已逾20年。

婚后双方感情稳固,相濡以沫。

特别是2008年女儿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

为了照顾女儿,被告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在家相夫教子。

日常生活中原、被告难免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正常现象,原、被告不存在性格不合的问题。

女儿胡某乙现在只有8岁,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对于女儿的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不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中专同班同学,1996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胡某乙。

近几年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及缺乏信任,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16年3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赤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多年的交往缔结婚姻关系,婚前对彼此的情况较为了解,双方结婚至今已逾十年,且共同生育了一女,原、被告有较深的感情基础。

近几年来,双方虽因性格不合及缺乏信任等原因,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仍有和好可能。

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