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莫乾发,大竹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壮族,生于1984年3月8日,住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乾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为生活琐事争吵,2009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7月13日双方办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被告曾为生活琐事争吵,2009年被告离家出走,从此不与原告联系,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证人证言以及本院委托广西隆林县法院调查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不珍惜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从2009年离家出走,不履行夫妻和家庭义务,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