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2016年1月9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2016年1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2016年6月16日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兰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犯罪1.2015年2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韩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3号楼4单元1001室准备冰毒0.5克用小塑料管装好,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甲,冰毒被韩某甲吸食。
2.2015年8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韩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3号楼4单元1001室准备冰毒0.5克用小塑料管装好,让被告人张某甲下楼交给韩某甲并收款,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冰毒的情况下,下楼将冰毒交给韩某甲并收取毒资500元,冰毒被韩某甲吸食。
3.2015年9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浦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3号楼4单元1001室准备冰毒0.3克,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浦某甲,冰毒被浦某甲吸食。
4.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刘某甲帮助吸毒人员朱某甲联系被告人XX购买冰毒,被告人XX在兰西县紫新城小区B区内用小塑料袋装好的冰毒0.2克交给刘某甲,并收取毒资500元,刘某甲将冰毒交给朱某甲。
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邹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邹某甲在中央商城附近农行ATM机向XX提供的农行卡内汇款100元,被告人XX在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的住处从窗户将用纸包好的冰毒0.1克扔下,邹某甲将冰毒取走后吸食。
6.2015年12月未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浦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浦某甲、孟某甲到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被告人XX的住处,被告人XX将准备好的冰毒0.3克用纸包好在房门口处交给浦某甲,因当时浦某甲没有钱,没有交付毒资,后XX多次向浦某甲索要毒资,浦某甲让孟某甲给XX送400元钱,孟某甲因没有时间没有给XX送毒资。
冰毒被浦某甲、孟某甲吸食。
7.2015年12月末的一天,吸毒人员邹某甲再次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邹某甲在中央商城附近农行ATM机向XX的农行卡内汇款200元,被告人XX在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的住处从窗户将用纸包好的冰毒0.1克扔下,邹某甲将冰毒取走后吸食。
8.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李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大门口,被告人XX将一小塑料袋冰毒0.5克以500元钱的价格卖给李某甲,冰毒被李某甲吸食。
9.2016年1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李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内将包好的冰毒0.3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因李某甲当时没有钱没有给付毒资,冰毒被李某甲吸食。
综上,被告人XX参与贩卖毒品犯罪9次,贩卖毒品的重量合计为2.8克;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贩卖毒品犯罪1次,贩卖毒品的重量为0.5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XX在租住的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浦某甲吸食冰毒。
2.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XX在租住的兰西县紫新城小区B栋4单元501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吸食冰毒。
3.2015年1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XX在租住的兰西县紫新小区B栋4单元501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吸食冰毒。
4.2016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XX在平安大厦一单元802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吸食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XX、张某甲分别于2016年1月8日、9日被公安机关在兰西县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本案贩卖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交了被告人XX、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某甲、浦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有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XX当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不作辩解。
被告人张某甲当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犯罪2015年2月-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XX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9次,贩卖毒品的重量合计2.8克,违法所得共计27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帮助被告人XX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贩卖毒品的重量为0.5克。
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2月初,吸毒人员韩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3号楼4单元1001室将0.5克甲基苯丙胺用小塑料管装好,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甲,所购毒品被韩某甲吸食。
2.2015年8月份,吸毒人员韩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3号楼4单元1001室将0.5克甲基苯丙胺用小塑料管装好后,让知情的被告人张某甲携带0.5克甲基苯丙胺下楼交给韩某甲并收取500元毒资,所购毒品被韩某甲吸食。
3.2015年9月份,吸毒人员浦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3号楼4单元1001室将0.3克甲基苯丙胺准备好,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浦某甲,所购毒品被浦某甲吸食。
4.2015年10月份,吸毒人员刘某甲帮助吸毒人员朱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XX在兰西县紫新城小区B区内用小塑料袋装好的甲基苯丙胺0.2克交给刘某甲,并收取毒资500元,刘某甲将毒品交给朱某甲。
5.2015年12月份,吸毒人员邹某甲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邹某甲在中央商城附近的专柜农业银行“ATM”机向被告人XX提供的农行卡内汇款100元,被告人XX在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的住处从窗户将用纸包好的甲基苯丙胺0.1克扔下,邹某甲将毒品取走后吸食。
6.2015年12月未,吸毒人员浦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浦某甲、孟某甲到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被告人XX的住处,被告人XX将准备好的甲基苯丙胺0.3克用纸包好在房门口处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浦某甲,浦某甲以赊账的方式取得毒品,后被浦某甲、孟某甲吸食。
7.2015年12月末,吸毒人员邹某甲再次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邹某甲在中央商城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向被告人XX的农行卡内汇款200元,被告人XX在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的住处从窗户将用纸包好的甲基苯丙胺0.1克扔下,邹某甲将毒品取走后吸食。
8.2016年1月初,吸毒人员李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大门口将用一小塑料袋装好的甲基苯丙胺0.5克以500元钱的价格卖给李某甲,毒品被李某甲吸食。
9.2016年1月初,吸毒人员李某甲通过拨打手机号码×××××××××××与被告人XX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XX在兰西县开元尚居小区内将包好的甲基苯丙胺0.3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李某甲以赊账的方式取得毒品,并将毒品吸食。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2015年12月份,被告人XX在租住的兰西县福亁小区B4栋2单元401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浦某甲吸食冰毒。
2.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XX在租住的兰西县紫新城小区B栋4单元501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吸食冰毒。
3.2015年12月末,被告人XX在租住的兰西县紫新城小区B栋4单元501室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吸食冰毒。
4.2016年1月初,被告人XX在平安大厦一单元802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吸食冰毒。
经侦查,被告人XX、张某甲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兰西县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XX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她多次贩卖毒品及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事实;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他帮助被告人XX将冰毒送给吸毒人员并代被告人XX收取毒资500元,以及他在被告人XX提供的场所吸食毒品的事实;3.证人李某甲、浦某甲的证言,主要证实他们在被告人XX处购买毒品以及在被告人XX提供的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