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威伟与岳秀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中民一初字第1628号
所属地区: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09公开日期:2016-08-03
当事人:李威伟,岳秀梅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628号原告李威伟,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国庆。

委托代理人吕粉清。

委托代理人施爱军,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秀梅,女,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伟诉被告岳秀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威伟立案后向本院提出缓缴诉讼费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诉讼费缓缴至开庭前。

开庭前本院要求原告李威伟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李威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