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刘国庆。
委托代理人吕粉清。
委托代理人施爱军,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秀梅,女,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伟诉被告岳秀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威伟立案后向本院提出缓缴诉讼费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诉讼费缓缴至开庭前。
开庭前本院要求原告李威伟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李威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