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女,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