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军。
申请执行人吴富勇与被执行人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军银行账户。
经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