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富勇与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902执259号
所属地区:泰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20公开日期:2016-08-19
当事人:吴富勇,吴军
案由:nan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吴富勇。

被执行人吴军。

申请执行人吴富勇与被执行人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军银行账户。

经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