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赵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飞、仲梅,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元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左元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左元俊的准确地址寄及有效联系方式,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