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105民初1856号
所属地区:石家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08公开日期:2016-07-14
当事人:孙某某,孙甲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民初1856号原告孙某某。

被告孙甲某。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被告孙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到期还款55000元,其中5000元为利息。

原、被告于2008年12月8日立下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后某某小区二期的其中一个楼号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上述所借50000元,约定次年后某某小区二期楼号下发之日为期限,到期被告若想收回楼号必须另外支付5000元,若到期被告不收回楼号,就此结清。

被告到期没有收回楼号,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生效。

2009年7月后某某小区二期楼号下来时被告没有买,但后来被告买了后某某小区三期楼号xx-xx-xx,为此原、被告协商同意将上述协议书的后某某小区二期的楼号改为后某某小区三期的楼号,被告对此也承认,现后某某小区三期的房子已盖好。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内容,被告拒不履行。

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5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0037.1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给原告写的协议书是在被原告胁迫下所写,应为无效协议。

原告替我偿还的是赌债,我同意偿还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被告因欠下赌债被赌场扣留,原告出面替被告偿还赌债50000元,赌场遂将原告放行,被告于2008年12月8日为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以其后某某小区二期楼号转让给原告,转让费50000元,以次年楼号发放之日为期限,到期被告若想收回楼号须另付原告5000元,若到期被告不收回楼号,双方清结。

后被告未偿还原告50000元,亦未将楼号转让给原告。

被告质证称,当时因欠赌场赌债20000元本金另加利息20000余元,赌场将其扣留让其偿还50000元,如不能偿还则不让其离开,原告以此为要胁,让其出具上述“协议书”,才肯替其还款。

经法庭询问,被告事后未以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替被告偿还赌债,并让被告为其出具了转让房号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内容明为转让,实为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