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云飞与岳光秀、罗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二��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01民终1351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贵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6-07公开日期:2016-11-03
当事人:岳光秀,唐云飞,罗明忠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光秀。

委托代理人罗燕,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150101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云飞。

委托代理人熊健,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52096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明忠。

上诉人岳光秀因与被上诉人唐云飞、罗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3月28日,被告罗明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唐云飞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当日,原告将该20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贺德君银行账户内,次日,贺德君亦通过银行转账将该200000元转入被告罗明忠所属银行账户内,借款一段时间后,经原告数次催告,被告罗明忠仍未归还该借款。

另查明,被告罗明忠、岳光秀原系夫妻,二人于2015年7月20日离婚。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3月28起计算至付清本息时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判认为,被告罗明忠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罗明忠亲笔签名捺印的《借条》,且有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明细与之相互印证,故法院认定《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

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罗明忠,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原告数次催告被告罗明忠还款后,被告罗明忠应当归还该200000元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罗明忠辩称未实际发生借款的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部分,由于《借条》中无利息的约定,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亦不认可,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罗明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3月28起计算至付清本息时止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岳光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之规定,被告岳光秀未提供该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被告罗明忠个人债务的证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岳光秀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岳光秀辨称该借款为被告罗明忠个人债务的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明忠、岳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唐云飞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唐云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唐云飞承担71元,被告罗明忠、岳光秀共同承担2129元。

宣判���,上诉人岳光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没有查清借款交付的过程。

借款金额过大,超过了家庭生活的需要,超过了婚姻家事代理权限的范围。

被上诉人唐云飞认可借款用途是被上诉人罗明忠用于经商而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诉人岳光秀不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请求;1、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唐云飞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唐云飞负担。

被上诉人唐云飞表答辩意见:借款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岳光秀否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举证责任。

上诉人岳光秀关于虚假诉讼的意见纯属单方猜想,并无证据。

被上诉人罗明忠没有到庭答辩,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离婚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岳光秀是否应当对本案涉及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2014年3月28日,被上诉人罗明忠向被上诉人唐云飞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