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戚军,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8703271535,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高中文化,住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永城村永城组。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6年2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方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戚军先后四次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佳和路24号被害人胡建辉经营的永旺便利超市累计盗走香烟33条,并先后分三次以3000元的价格将所盗得的香烟销赃黄志勇。
2016年1月5日,被告人戚军再次来到该处盗窃时抓获,在其住处缴获被盗的香烟九条(价值人民币1075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戚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军犯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