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02戚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06刑初2927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07公开日期:2016-11-10
当事人:戚军
案由:盗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92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军,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8703271535,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高中文化,住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永城村永城组。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6年2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方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戚军先后四次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佳和路24号被害人胡建辉经营的永旺便利超市累计盗走香烟33条,并先后分三次以3000元的价格将所盗得的香烟销赃黄志勇。

2016年1月5日,被告人戚军再次来到该处盗窃时抓获,在其住处缴获被盗的香烟九条(价值人民币1075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戚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军犯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