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康德国。
被告:韩春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新州花苑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用房(三秋路36-201至205室、38、40、42号)。
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小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国良诉被告康德国、韩春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孟国良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国良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