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孟国良与康德国、韩春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603民初5433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21公开日期:2016-07-20
当事人:孟国良,康德国,韩春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433号原告:孟国良。

被告:康德国。

被告:韩春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新州花苑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用房(三秋路36-201至205室、38、40、42号)。

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小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国良诉被告康德国、韩春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孟国良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国良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