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尤金江、肖家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582执148号之二
所属地区:晋江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23公开日期:2016-09-08
当事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尤金江,肖家燕
案由:nan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嘉丰,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尤金江,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肖家燕,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尤金江、肖家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晋执审字第38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各商业银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