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甲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丘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784民初2330号
所属地区:安丘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20公开日期:2016-06-28
当事人:李某甲,任某
案由:离婚纠纷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2330号原告李某甲,居民。

委托代理人贾秀华,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吕泉城,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春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甲、被告任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1983年9月12日生一男孩李某乙,于1985年9月1日生一男孩李某丙,于1987年3月18日生一女孩李永永。

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他与被告离婚。

被告任某辩称,她与原告有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

所生男孩李某乙出生于1981年9月12日。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1983年9月12日生一男孩李某乙,于1985年9月1日生一男孩李某丙,于1987年3月18日生一女孩李永永。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

2016年5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主成婚,婚后共同生活三十六年,并育有子女,彼此之间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

双方虽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对于原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主张,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