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冷水江市铎山镇。
法定代表人谢毛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良,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志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志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志文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
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