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登光、杨永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五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五执字第01089号
所属地区:五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0-14公开日期:2015-10-22
当事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登光,杨永山
案由:nan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0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登光,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杨永山,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农商行)与李登光、杨永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登光、杨永山至今分文未付,因被执行人李登光、杨永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河农商行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