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登光,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杨永山,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农商行)与李登光、杨永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登光、杨永山至今分文未付,因被执行人李登光、杨永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河农商行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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