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郭桂生。
申请执行人唐景安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郭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总标的441520元及利息),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桂生有房产但是被阳朔县法院查封,本院没有处置权,同时查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秀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