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博。
原审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曾士祥。
原审被告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程,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曾程。
上诉人湖北星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湖北星宇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文博、原审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富程投资公司)、曾士祥、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曾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88-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湖北星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湖北星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富程投资公司系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债务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富程投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周文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周文博作为出借方,依据其与借款方富程投资公司、保证人曾士祥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起诉主张判令由被告富程投资公司偿还本金40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并要求其余被告对前述贷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借款合同》第十条已经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周文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周文博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
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