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号。
被告:胡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米东区*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