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吴利民初字第2154号
所属地区:吴忠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09公开日期:2015-10-23
当事人: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5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9月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万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培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