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9月4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万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培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