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吕××,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徐伟,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洪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被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
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的情况从未过问,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
原告认为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吕玉栋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00元、或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10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吕××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如果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只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原告所述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及不照顾原告及孩子不属实。
原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8张,以此证明被告向他人借款情况。
2、证人韩××出庭作证,其陈述:我是被告的表姐,2015年1月17日晚上被告给我打电话说两口子经营水站和棋牌室向我借30000元。
2015年1月18日我给被告打电话,是原告张××接的,我让张××转告被告去我家拿钱,被告自己开车去的我家,我把30000元钱给了被告。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吕玉栋,现随原告共同生活。
庭审中,原告陈述2015年7月1日,被告陈述2015年6月28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给原告母亲打电话,将原告母亲叫到家中,因琐事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口角,后原告及其母带孩子离家,原告在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2015年7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打,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双方有争议的财产有:1、黄金项链1条50克左右、海尔牌55寸彩色电视机1台、海尔牌冰箱1台、天鹅牌洗衣机1台、组装台式电脑1台。
原告陈述该财产为在被告处的原告个人财产;被告陈述该财产不在被告处,原告曾回家,将上述物品均拿走了。
原告陈述其确实回过一次家,但只是拿的自己及孩子的衣服,其他物品均在被告处。
2、原告陈述有共同债权共计3000元;被告不认可。
3、被告陈述有共同债务共计21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认为无法共同生活,而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之子吕玉栋现未满两周岁,根据相关规定,以随母亲即原告共同生活为宜。
按照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