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莒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