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无职业。
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8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杜某在仙桃市西流河镇六号村、夹洲村、曙光村、岛口村,采取翻窗、撬门的方法,入户盗窃村民张某乙现金1000元、张某丙现金2200元、彭某现金300元、刘某现金130元,共计3630元。
2015年5月6日,杜某在该镇鄢沟村四组村民王某甲家实施盗窃时,被王某甲和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退出赃款78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乙。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彭某、王某乙、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林某、李某的证言;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武精司鉴字(2015)第072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被盗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公民钱财共计36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
被告人杜某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能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