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克玉,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贤满,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一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克玉银行账户余额32899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