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世清与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克玉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全椒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全执字第00963号
所属地区:全椒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0-10公开日期:2015-11-13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963号申请执行人:武世清,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金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克玉,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贤满,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一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克玉银行账户余额32899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