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肥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肥刑初字第470号
所属地区:肥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20公开日期:2015-12-11
当事人:李某
案由:信用卡诈骗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5)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8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健、张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至2014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持工商银行信用卡大量透支,累计透支本金46781.78元,经发卡银行两次��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归还透支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路某证言,肥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信用卡申领手续,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系统统计信息,电话催收记录,逾期还款催告函,汽车专项分期贷款书证,还款凭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