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广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科民初字第4451号
所属地区:通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24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广友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451号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蒙古族,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于广友,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