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蒙古族,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于广友,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