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秀丽,女,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教师,住河北省涿鹿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忠,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军、杨秀丽与被告刘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王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生、被告刘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斗一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军、杨秀丽诉称,原告杨秀丽名下有车号牌为冀G585**现代牌汽车1辆。
2015年3月13日,胡海涛租用原告董军驾驶该车去张家口市办事。
原告董军应胡海涛的要求先与其到察北管理处,后又到被告刘忠处对账。
被告刘忠要将原告的车子扣押在其所有的忠信彩钢厂,遭到原告拒绝。
胡海涛劝说原告将车子留在被告刘忠处并承诺第二天去取车。
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车子,被告拒绝归还。
现在该车还被被告刘忠扣押,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的现代牌汽车;2、被告赔偿原告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8月13日的损失15000元;3、自2015年8月14日开始,被告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至被告返还车辆止。
被告刘忠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存在。
被告刘忠并没有强行扣押原告车子。
胡海涛将该车质押给被告刘忠并且经过原告同意。
被告刘忠并没有非法扣押原告汽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原告董军与杨秀丽系夫妻关系。
原告杨秀丽名下有车牌号为冀G585**的现代牌汽车一辆。
2015年3月13日,胡海涛雇用原告董军驾驶该车到被告刘忠经营的忠信彩钢厂对账。
原告董军留在车内。
胡海涛因拖欠被告刘忠货款为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刘忠彩钢款大写柒万零伍佰元整,小写(70500)元整。
本人愿意把一辆现代悦动车牌号冀G585**抵押一个星期,来还款取车。
如不提车。
车价值35000元整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原告董军未在欠条上签字。
后胡海涛劝说原告将其车辆留在被告刘忠的忠信彩钢厂内,承诺第二天拿钱取车。
但胡海涛并未按其承诺偿还欠款,被告刘忠拒绝返还原告汽车。
现二原告的汽车仍在被告刘忠的忠信彩钢厂。
以上事实有二原告及被告刘忠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被告刘忠提交的询问笔录、欠条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刘忠主张胡海涛将原告的汽车质押给被告刘忠,并且经过原告同意,被告刘忠与二原告之间形成质押合同。
因被告提交的欠条中没有原告签字,二原告与被告刘忠未形成质押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二原告与被告刘忠间的质押合同不成立。
经原告向被告刘忠要求返还车辆,被告刘忠不予返还,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