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谢小龙与王延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濮民小字第3号
所属地区:濮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10-13公开日期:2015-11-26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小字第3号原告谢小龙,男。

被告金客来超市被告王延芳,男。

原告谢小龙诉被告金客来超市、王延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谢小龙以待补充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谢小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