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成卫与严蒋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丹导民初字第453号
所属地区:丹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0-14公开日期:2016-02-19
当事人:徐成卫,严蒋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导民初字第453号原告徐成卫。

被告严蒋荆。

原告徐成卫与被告严蒋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成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蒋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成卫诉称:被告现系原告女婿。

2013年12月25日,被告作为原告女儿的男朋友向原告借款136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4年5月15日归还借款。

嗣后,被告未归还借款。

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600元,并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严蒋荆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被告严蒋荆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3600元的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14年5月15日前归还借款。

嗣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严蒋荆向原告借款13600元未还,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理应清偿。

原告主张由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本院酌情由被告严蒋荆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为止。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缺席判决。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蒋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成卫借款13600元,并自2015年8月24日起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严蒋荆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严蒋荆应将此款连同上述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严蒋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